在計件工資制下支付加班費嗎
計件工資制是按照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不是直接按照工作時間支付工資,這種情況下不好確定加班時間,因而很多人就不知道在計件工資制下支付加班費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在計件工資制下支付加班費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計件工資制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比例同於計時工資制的加班工資。但計件工資制並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或超額工作都有加班工資。具體分爲三種情形:
1、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以完成定額的,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2、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其超額完成的部分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3、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完成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屬於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實行計件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外,且是在定額以外工作,這兩者必須同時滿足。
二、發生加班費糾紛由誰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就對今後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更爲有利,將原先的完全由勞動者舉證的責任,大部分轉移給了用人單位。
只要符合了加班的情況,那單位就是應當支付相應加班費的,而對加班費計算的時候必須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不過在加班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提醒勞動者儘量做個有心人,多收集、保留相關加班證據,這樣在自己或委託專業勞動法律師主張加班工資時就能最大可能的獲得支持,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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