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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資的組成具體是怎樣的

員工工資的組成具體是怎樣的

對於員工的工資,一般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而定的,但這也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低於國家的最低工資標準。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究竟員工工資的組成具體是怎樣的呢?此外,在實踐中,如果公司不發工資我們該怎麼辦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闡明。

一、員工工資的組成具體是怎樣的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爲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爲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公司長期扣押工資不發給員工可以要求讓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並支付相當於拖欠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拒絕,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公司滿足員工要求,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單位員工要求之日。

以上,是關於“員工工資的組成具體是怎樣的”以及“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的有關於工資的法律內容,希望對解決您的工資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此外,要注意的是,分公司是沒有法人資格的,但有些分公司儘管沒有法人資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而有些分公司因爲沒有法人資格的要到其總公司註冊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因此,如果您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應該去哪申請仲裁,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標籤:員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