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獎金代替加班費嗎
一、可以用獎金代替加班費嗎
把獎金當作加班費來發放,其實這是不合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於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因此該單位以發放獎金爲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二、如何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44條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小時工資基數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補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企業可以首先安排員工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200%的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加班和平時加班(休息日以外)不能安排補休,單位必須按照員工以小時工資爲基數按照員工實際加班時間分別按300%、15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單位在安排了員工加班之後,可以用獎金代替加班費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獎金與加班費的性質是不同的,而實際支付的條件也是不同的,因此是不能用獎金代替加班費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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