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單位不能安排加班?
面對現代的競爭壓力和快節奏工作,加班對於許多人來說已經成了一個固定的工作模式。但是,你加的班真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麼?加班作爲一種工作時間外的附加勞動,有着一些相應的規定和補償,甚至在一些情況下是不允許加班的。那麼,哪些情形單位不能安排加班?本站爲您解答。
一、不能加班的情況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4.爲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時間限制。即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可以安排加班的情況
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2、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本文介紹了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加班,什麼情況下可以的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加班。如果被強迫加班,或者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可向專業法律機構進行諮詢。本站可以爲您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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