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計件工資的人是否有加班費
針對不同的工作,它需要的工種也是不同的。就好比:雖然絕大多數員工是朝九晚五的上班,但是也有部分員工其工作是計件的。那麼,在法律上,實行計件工資的人是否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那作爲員工,就加班費問題其可否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具體的陳述。
一、實行計件工資的人是否有加班費
計件工資制只是工資報酬計算的一種方式,它並不能改變法律對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通過上文的介紹,你應該能夠看出,超過44小時的勞動均應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二、加班費問題可否申請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拖欠加班費,可以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問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債權、債務關係必須清楚。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也曾作過這樣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在李先生和老闆就加班費的問題還存在爭議,其與工友的加班費沒有得到老闆的認可,手中沒有他就此開出的欠條。此糾紛還沒有轉化爲債權債務糾紛,就此不能申請支付令,而應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此勞動爭議問題。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單位要求員工加班的,必須給予相應的加班費,這是法律規定的,同時,也是單位必須要做到的。如果您遇到單位不及時向您給付加班費的情況,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幫您有效的向單位討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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