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兩年前的加班工資未支付的舉證怎麼辦
一,浙江兩年前的加班工資未支付的舉證怎麼辦
如果員工投訴屬實的,老老實實支付加班費;不屬實的,提交考勤資料、工資表等相應證據,證明員工投訴不實。但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工資表和考勤表至少保存兩年,超過兩年的部分,單位沒有保存的,不承擔舉證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三,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係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四,魯高法〔2010〕84號
36.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提供加班事實的相關證據。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應予採信。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費,舉證確實充分的,應予支持,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加班費的支付在有關法律上有着明文規定,但是有關企業在具體事情上希望通過違法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最爲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在合理的區間上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不會損失,如果出現問題,需要學會追究有關企業的 責任,這樣事情的處理纔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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