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傷認定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有時候,職工在車間受傷,單位並不配合其做工傷認定。單位不處理的,只能職工本人來辦這些事情。職工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要提供一份工傷認定申請表,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那麼,2018工傷認定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下面小編就這個問題展開簡單論述。
一、工傷認定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與否;二是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其中勞動關係的存在與否是工傷認定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礎上,有關機構纔對是否是工傷進行認定。同時,對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確認已包含着對是否是勞動關係的認定,但在實踐中,兩者是分開的,勞動關係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確認,工傷由人保部門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爲工傷。這說明,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承擔舉證責任。
二、職工在工傷認定中要提供哪些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可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是應當承擔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明材料。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應當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廠證明等都可以作爲證據。二是對於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者只需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生的過程,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也應當寬泛理解,應包括醫院值班記錄、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原診療醫院的複診病歷等,不應僅僅是住院病歷。此外,對勞動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門只做形式審查,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優勢證明的程度。
綜上所述,職工提出工傷認定,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也就是提供能夠證明工傷和雙方勞動關係的材料,包括勞動合同、考勤記錄、診斷證明等。在勞動局調查過程中,單位應當提供其不認爲工傷的證據,如果其無法提供,則可以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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