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受傷算不算工傷?
一、工作期間受傷算不算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主要種類
(一)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爲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爲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爲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皮膚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爲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爲單個傷和多發傷。
(二)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爲“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爲,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着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爲“老工傷”。
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在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相應的賠償費用的,一般情況是會通過社會保險的範疇進行賠償,社會保險中也是包括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以及醫療保險等內容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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