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工傷鑑定費由誰出?
一、對於工傷鑑定費由誰出?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二、工傷鑑定申請是怎麼樣的?
1、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時,若申請人提供材料部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覈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確認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那個調查覈實。
4、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工傷受到傷殘的的話是可以申請工傷鑑定的,但前提也是需要支付一筆鑑定費用,這筆費用的承擔者一般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支付,如果自己墊付的話,那麼是可以向單位報銷,因此,在處理的進候就需要按鑑定的流程來走,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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