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如何救濟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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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爲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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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工傷認定申請書申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嗎?員工工傷認定申請書申請人一般來說都是用人單位作爲申請人進行申請。發生工傷後,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受傷之間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可以在受傷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