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北京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
2、 第三人居中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與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調停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予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爲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表示願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一項專門條款。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後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條款還是事後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斥訴訟。
4 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和訴訟這兩種途徑,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
有合同糾紛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如果可以協商解決的儘量斜疝解決,因爲進行起訴的情況下,是要走法律程序的,最短也得三個月進行完結,適用一般程序的得六個月進行完結,費時費力也費錢,實在解決不了的只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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