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人應該填誰?
工人在工作場所幹活的時候,有時候會遇到安全事故而受傷,在辦理工傷認定手續的時候,需要向勞動保障機構提交申請表、診斷書等資料,其中申請表包括很多項目要填寫,其中有一項是工傷認定申請人。那麼,工傷認定申請人應該填誰?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工傷認定申請人應該填誰?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工傷認定申請人是單位的,則工傷認定申請表裏的申請人與受傷害職工關係填寫勞動關係。
2、工傷認定申請人是個人的,則工傷認定申請表裏的申請人與受傷害職工關係填寫本人。
二、工傷認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1、申報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3、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爲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覈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綜上所述,工人受傷後,經過工傷認定才能明確具體的傷殘等級。在提交的公訴認定申請表中,如果是單位申報的,則工傷認定申請人應該填單位的全稱。如果是工人家屬申請的,則應該寫家屬姓名。勞動保障機構接到材料後,會在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材料不齊的,會要求補齊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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