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此時並不一定就構成工傷,必須要經過相關的認定之後才能確認。從我國法律規定來講,實踐中,屬於工傷的情形都包括哪些呢?大致瞭解一點這方面的內容,對當事人來講也是有好處的。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爲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爲“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爲啓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裏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4)患職業病的。
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爲工傷。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爲工傷。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屬於工傷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裏就具體包括了認定爲工傷和視同爲工傷的情況。當然,要是勞動者是因故意犯罪等原因而受到損害的話,那麼此時就不能認定爲工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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