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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間可以延續

工傷認定時間可以延續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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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個人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無論什麼情況都不可能延期。
2.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如果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一年的時效之內。
3.另外,如果是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效是自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一年,而非自得病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