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後可以撤銷嗎?
一、申請工傷認定後可以撤銷嗎?
工傷認定申請,在材料遞交齊全的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如果材料不齊全,勞動部門是還沒有判定依據是可以撤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社保局做出認定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還能撤銷嗎?
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內容,即做爲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爲工傷的決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複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複議或之後可能發生的行政起訴,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停止執行,纔是探討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應首先明確行政行爲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爲的效力內容行政行爲通過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爲的效力內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行政行爲的公定力,指行政行爲一經做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爲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行政行爲在經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使之生效之前,都應被推定爲合法有效,而在事實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問。此是出於對行政主體地位與作用的信任和尊重進而穩定法的安定性的考慮。行政行爲的確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爲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
即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已確定的行政行爲,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包括行政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已生效的法律行爲,否則其請求將被視爲無效請求,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行爲的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爲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執行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的一種法律效力,雙方主體都具有實現行政行爲內容的權利義務。執行力是實現行政行爲內容的效力,其實現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
工傷爭議如果發生爭議的話,那麼所提起的相應訴訟或者仲裁都是屬於行政性質方面的,當然需要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工傷認定,在材料十分齊全的狀況下,是不準撤銷的,緊接着相關的機構會對是否屬於工傷進行確認,最後會給出一個準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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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傷舊傷復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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