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不服該咋辦
一、勞動能力鑑定不服該咋辦
單位或者個人如果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綜合上述內容可知,若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其救濟途徑是十分有限的,即只能申請再次鑑定。其理由是:一方面,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屬於行政機關,其所作的鑑定結論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故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另一方面,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與工傷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就鑑定結論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所以,也不能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來進行救濟。
二、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將承擔哪些後果?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些工傷職工以自己還未痊癒、需要繼續接受治療爲由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勞動能力鑑定是工傷職工享受相關待遇的前提,只有評定了傷殘等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能核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待遇。
目前,我國遵照執行的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如果傷情有變化的話,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複查鑑定。申請進行工傷複查鑑定的,也是向原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鑑定程序其實都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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