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傷舊病復發管理單位是什麼?
一、徐州工傷舊病復發管理單位是什麼?
工傷已經納入社會統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經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書面建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以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使用輔助器械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
但工傷職工與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係已經終止,舊傷復發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由工傷職工自理。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舊病復發,是由工傷職工自理。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受害人沒有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時候,工傷職工舊傷復發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停工治療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給。
發生工傷是由工傷保險機構進行承擔工傷員工的治療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的工情況下,那麼所有的醫療費和補助費都是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的。工傷一定要做工傷鑑定,工傷鑑定報告是賠償的依據。
二、工傷申請材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複印件;
2、《鑑定結論書》複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原始票據;
5、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複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複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併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爲被認定爲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
①用人單位需攜帶註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②若屬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原件及複印件;
③若屬於45週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6、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7、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
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複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複印件由本人簽名。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如果是勞動者因爲工作的原因受傷的,此時是可以認定爲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的,並且勞動者也是可以申請工傷待遇的,如果是勞動者的工傷復發的,此時也是視同於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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