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一、工傷糾紛解決辦法
1、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複議後,對行政複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可見,就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二、工傷爭議調解部門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三、工傷糾紛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調解的步驟包括調查覈實、召開調解會議、聽取陳述、公正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應做好記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爲調解不成。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發生工傷糾紛的解決辦法比較多,包括到工傷糾紛調解、勞動部門仲裁、法院打官司等等,其中最節約人力物力時間的辦法就是工傷糾紛調解,申請人無法解決工傷糾紛時,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然後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可以調解,而後就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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