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糾紛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名稱糾紛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人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應當向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證據材料;
(3)其他有關材料。
2、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並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委託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資格證明。
3、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答辯書5個工作日內將其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審查。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材料後,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作出行政裁決。
4、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等基本情況;
(2)爭議的主要事實;
(3)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4)調解達成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調解書應當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應當自受理名稱爭議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屬於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經審查認爲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予以駁回。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情況;
2、爭議的主要事實;
3、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4、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5、處理決定的內容。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三、哪些情況下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
業名稱爭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請內容不屬於企業名稱爭議的;
2、爭議名稱不屬於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管轄的;
3、申請人不是爭議企業名稱權利人的;
4、被申請人被吊銷或者註銷的;
5、人民法院對爭議名稱正在審理中或已作出判決的;
6、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主動申請撤回爭議申請後,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的;
7、申請人再次補正提交的相關材料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8、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企業名稱對企業來說是重要的無形資產,如果兩個企業名稱相似發生糾紛爭議,企業可以到當地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解。提交申請材料後,處理機構受理,在企業之間就名稱使用展開調解,能達成解決辦法的,企業簽訂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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