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傷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工傷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五級至六級爲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七級至十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工傷鑑定需要的材料: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工傷鑑定是根據傷者所受的傷,然後在根據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等級來進行判斷,在鑑定完工傷達到工傷等級的標準之後,用人單位需要根據相關賠償來進行賠償,需要支付傷殘補助金等一系列費用給傷者,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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