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的辭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在有些人在有些員工眼中工傷事故就意味着自己當前的這段勞動關係好像就是必須要結束的一樣,實際上,經過醫院的治療身體恢復好了又重新投入到原來的工作崗位的是大有人在的。不過自己如果產生了辭職的想法的話其他人也沒權干預,可是有少部分職工關心的一個問題居然是,工傷鑑定後的辭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後的辭職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時間限制。
什麼時候解除勞動關係,都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是工傷職工的法定權利。
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拿到後,勞動者就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走正常的離職程序,直接要求單位支付相關工傷賠償即可。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爲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國家如果統一規定辭職時間的話就好像是工傷鑑定完了必須要辭職一樣的。而且拿到工傷鑑定的結論是不管在任何情況下辭職,之前的工傷賠償和停工留薪待遇都不應該受到影響,所以也有很多員工就是工傷鑑定結論下來就馬上辭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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