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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書怎麼寫

1、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名稱。
5、勞動仲裁申請人的親自簽名或蓋章,申請的具體時間。
勞動仲裁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名稱;
(五)勞動仲裁申請人的親自簽名或蓋章,申請的具體時間。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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