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勞動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一、加班費勞動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後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麼工作、約定工資。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後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後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並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二、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一)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且該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一般認爲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當然,不論是按照那種方式確定工資數額,都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具體計算方法爲: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折算爲小時工資,即加班費=〔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費計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低於該標準,則應按前述方式計算得出的數額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勞動仲裁申請書也就是包括前述五個部分的抒寫,重點是申請事項和事實理由部分,一定要全面、充分陳述清楚爭議事實。其中尤其需要計算清楚加班費,通常情況下即按照加班費=〔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費計提比例(150%、200%、300%)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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