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期間工資待遇
一、員工懷孕期間工資待遇如下:
1、如果是產假,當然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
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爲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係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範圍。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對請產假的工資待遇與請病假的工資待遇規定是不同的。請產假的,懷孕期間工資是按照底薪計算。而要是病假的話,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爲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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