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於工程承包責任的規定包括哪些?
在當今這個社會,衆所周知的是,工程承包之前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討論,並且就承包的一些事項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以及義務達成一致,其中約定的內容就包括承包方的責任,但是許多人都不知道我國法律對於工程承包責任的規定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工程承包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2、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4、工程質量責任。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9、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0、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二、工程承包方式有幾種
包方式指工程發包方(一般即招標方)與承包方(一般即投標中標方)二者之間經濟關係的形式。承包方式有多種多樣,受承包內容和具體環境條件的制約。主要分類如下。
(一)按承包範圍(內容)劃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範圍即承包內容劃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設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專項承包和“建造—經營—轉讓”承包4種。
1、建設全過程承包
建設全過程承包也叫“統包”,或“一攬子承包”,即通常所說的“交鑰匙”。採用這種承包方式,建設單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單位即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生產職工培訓、直至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全面的總承包,並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爲了有利於建設和生產的銜接,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建設單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這種承包方式要求承發包雙方密切配合;涉及決策性質的重大問題仍應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最後的決定。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各種大中型建設項目。它的好處是可以積累建設經驗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建設週期並保證建設的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當然,也要求承包單位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組織管理經驗。適應這種要求,國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設計單位組成一體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進一步擴大到若干專業承包商和器材生產供應廠商,形成橫向的經濟聯合體。這是近幾十年來建築業一種新的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部門和地方建立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公司即屬於這種性質的承包單位。
2、階段承包
階段承包的內容是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些階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建築安裝施工等。在施工階段,還可依承包內容的不同,細分爲3種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是國際上採用較爲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負責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餘部分則由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改革開放前曾實行多年的施工單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統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屬於這種承包方式。改革後已逐步過渡到包工包料方式爲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僅提供勞務而不承擔供應任何材料的義務。在國內外的建築工程中都存在這種承包方式。
首先是工程承包方需要保證工程及時的完成,其次就是施工準備的責任,還有將工程妥善保管的責任以及完成工程後,需要將工程交付給當事人。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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