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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及功能

一、建築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

建築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及功能

建築工程合同的保全,也就是合同的保全,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形式而實現的。

(一)、把握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即債權人與之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同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如果因爲賭博、買賣婚姻違法行爲形成債務,或因違法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被撤銷、已過訴訟時效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2、因果性。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要件。合同法解釋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總之,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是因爲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導致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3、期限性。即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一般認爲,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兩個債權均已到期,即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和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貨幣性。依照合同法解釋的精神,人們理解債務人怠於行使的到期債權並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限於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這主要是因爲非金錢給付內容的權利行使代位權對於債權的保障意義不大並且程序複雜,也有過多幹預債務人權利的嫌疑。

(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1、客觀要件;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爲,處分財產的行爲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採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爲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爲時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功能

1、合同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債務人的財產消極與積極的不正當減少。司法實踐中,經常看到在合同關係成立後,一些債務人在欠下債務時,不是想方設法償還債務,而是採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法故意躲債。有的是將個人財產非法轉讓給第三者;有的則明知可以從第三人處取得一定財產,卻怠於行使權力,故意不取得;更有甚者還串通他人合謀隱藏、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等等。合同保全制度的設置對上述避債行爲會起到防範和遏制作用。

2、由於合同保全制度使債權人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就爲緩解減輕當前存在的較嚴重的"三角債"、"討債難"現象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有利於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通過了解建築工程合同的保全形式及功能,掌握合同保全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及合同保全制度的功能,對於維護建設工程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本站小編整理的有關建築工程合同的保全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的工作提供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