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的形式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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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築工程在我國的建設環節佔據重要地位,同時,爲了規範建築工程的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有所完善,比如說建築工程合同就是爲了更好地促進建築工程的有效開展,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形式,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客體是工程項目。建設工程合同就其外在形式來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就承包人承包的方式來看,可分爲直接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一、 建築工程合同外在形式:書面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是因爲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複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如果採用囗頭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則難以舉證,不易分清責任。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可以使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固定化,減少糾紛,便於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如果合同雙方發生糾紛,也便於人民法院分清是非、確定責任。所以,《合同法》將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爲要式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建築工程合同承包形式分爲直接承包合同:
直接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兩種實踐形式,是由兩種不同的承包方式決定的。直接承包是指發包人直接將工程承包給承包人,它又包括工程總承包和單項工程承包兩種方式。
(l)總承包合同;發包方以總承包的方式與承包方簽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稱爲總承包合同。所謂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又稱爲“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式。這種承包方式有利於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保證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採用總承包的方式進行承包,發包人和承包人要簽定總承包合同。這種總承包合同既可以用一個總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合同的形式來簽定,例如發包人分別與同一個承包人簽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單項工程承包合同: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與其簽定相應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單項工程承包方式有利於吸引較多的承包商參與投標競爭,使發包人有更大的選擇餘地;也有利於發包入對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實施直接的監督管理。這種發包方式較適用於那些對工程建設有較強管理能力的發包人。
(3)直接承包合同的禁止性規定:直接承包合同是採取簽定總承包合同,還是採取簽定單項工程承包合同,可由發包人根據情況自行確定。但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不得簽定肢解承包合同。《合同法》第272條第l款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一些發包單位將按其性質和技術聯繫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整體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使得整個工程建設在管理和技術上缺乏應有的統籌協調,往往造成施工混亂、責任不清,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質量。怎樣確定工程建設是否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這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一般來講,一種性質或一個整體的建設工程應當由一個承包人來完成,如一棟房屋,或一棟房屋的供水管線。不同性質或不同整體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就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合同法》禁止的是簽定不合理的肢解合同。
三、建築工程合同承包形式分爲分包合同:
(1)分包合同的概念:它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以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定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這裏有兩個合同法律關係,一個是原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承包合同關係,另一個是承包人與分包人的分包合同關係。承包人在原承包合同範圍內向發包人負責,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範圍內向原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現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簽定分包合同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承包人只能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
2、分包工程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
(2)分包合同的禁止性規定;《合同法》對簽定分包合同有四點禁止性規定:
①禁止轉包。所謂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爲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爲。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②禁止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所謂相應的資質條件是指;
1、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2、 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禁止再分包。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包工程的範圍內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次向他人分包。禁止分包主體結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向他人分包,否則簽定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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