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放棄法定繼承權?
一、怎麼樣放棄法定繼承權?
想要放棄繼承權的,一般要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而且放棄繼承權是需要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爲前提作爲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爲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權一般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簽訂書面協議即可。放棄繼承權最重要的是繼承人放棄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某種協議或者承諾時,在未受到脅迫或欺詐的情形,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權一般是由法定的繼承者才能獲得,對於此權利當事人即可以選擇接受,但也可以選擇放棄,但要放棄的話,就一定要在遺產處理之前辦理好,這樣才能保障到其他繼承者的合法的權益,作爲放棄的那一部份遺產就可以由其他的繼承者來進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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