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怎樣繼承人才可以放棄繼承?
一、是怎樣繼承人才可以放棄繼承?
只要是繼承者都可以放棄。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放棄遺產可能帶來的後果主要有這樣幾種:
(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爲無主財產;
(4)遺囑繼承人之一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二、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四、對於上述規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解釋指出: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爲情節嚴重。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人就是繼承遺產的人,但對於繼承者對於被繼承者所留下的遺產也是可以選擇放棄的,同時不管是存在任何的情形下,而且不管是哪一種繼承者都是可以選擇此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說明清楚,也避免之後引起任何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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