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爲。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的生效要件包括: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繼承法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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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錄音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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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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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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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見證人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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