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受欺騙而結婚的是否可以撤銷婚姻?
很多女性在與男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發現自己被騙了,對方並不是高帥富,也不是那種有上進心的人,因而此時就想要撤銷這段婚姻。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因爲受欺騙而結婚的是否可以撤銷婚姻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因爲受欺騙而結婚的是否可以撤銷婚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52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受脅迫而結婚作爲婚姻可撤銷的唯一原因。受欺騙而結婚不同於脅迫結婚,所以,當事人不能申請撤銷婚姻。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雖然結婚的當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騙,在結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通常情況下均是自願,從形式上並不違背二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現實中存在大量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瞭解不深或根本不瞭解卻結婚的情形,當事人一方往往稱受到另一方的“欺騙”,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通過作爲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現形式准予二人離婚即可很好地解決。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爲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爲的一方實施的行爲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爲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爲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爲。
二、騙離婚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騙離婚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通過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令其在根本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被騙同意離婚。按照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民事行爲無效的規定,騙離婚應屆無效的民事行爲,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這是一種絕對無效的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任何情況下都允許提出無效主張。
對這種無效離婚,不管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還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它們均應有權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時,首先要全面調查取證,弄清事實真相,如確屬騙離婚,要對實施欺詐行爲的一方給予嚴肅的批評和處理。在此基礎上,對於凡是能和好的夫妻,做好調解工作,宣佈離婚無效、收回離婚證或判決離婚無效;倘若調解不能恢復夫妻關係,也不應維護原離婚協議,而應宣佈其騙離婚無效,維持原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堅持不願維護原婚姻關係的, 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在騙離婚中,行爲人故意進行欺騙行爲騙取離婚而與他人再婚的,應按重婚處理;其再婚關係因騙離婚的無效而當然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應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這樣的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規定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情況,即當事人一方是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撤銷婚姻的話,那肯定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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