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詐結婚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嗎?
【概念】: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爲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例子】
甲與乙登記結婚3年後,乙向法院請求確認該婚姻無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情況二】
甲婚前謊稱是海歸博士且有車有房,乙婚後發現上的受騙。
【分 析】
甲在婚前謊稱是海歸博士且有車有房,欺騙乙進行婚姻登記,但是欺詐不屬於婚姻無效的事由,乙不能以此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
因此,此理由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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