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屬可撤銷婚姻是否受法律支持
儘管說在現實生活當中,在正常情況下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婚姻進行撤銷,比如說在生活當中有一些人可能會存在重婚的這種行爲,重婚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當中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重婚屬可撤銷婚姻是否受法律支持?
一、可撤銷婚姻
1、婚姻法第11條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對“脅迫”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
所謂脅迫是通過恐嚇,威脅的手段,給予婚姻一方當事人精神上的強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時完全違背當事人的意志。例如以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揭發當事人的隱私,毀損重大財產,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當事入精神,肉體造成痛苦的行爲。脅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對方。也可能是父母,親屬等第三者,受脅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曰起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爲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時間爲法律確定的結婚時間,一般爲結婚證書上載明的時間,該時效既不能延長,也不能中止、中斷。撤銷權完全由受脅迫者行使,這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預。婚姻也是一種契約,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爲,甚至夾雜着許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開始一方當事人是不自願的,受到脅迫,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比如生兒育女,生活改善等,雙方會產生感情,如果當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請求撤銷,該婚姻關係就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當事人在一年內沒有提起撤銷請求,視爲其放棄權利,推定該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當事人按期提出,應當宣告婚姻無效並且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行使婚姻撤銷權利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或入‘民法院,受脅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重婚屬可撤銷婚姻是否受法律支持?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後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並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恆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係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係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於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爲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婿姻的效力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恆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於受脅迫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爲重婚罪論處。
3、關於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其行爲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姦,如牽連強姦則應按強姦罪定罪處罰。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爲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後,對此前的重婚行爲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重婚屬可撤銷婚姻是否受法律支持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婚姻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屬於重婚的話,是完全可以請求法院對婚姻進行撤銷的。另外,除了重婚以外,脅迫結婚這種情況下的婚姻關係,也是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的,婚姻應該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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