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騙婚是否構成可撤銷婚姻
騙婚取決於騙婚具體的內容和情節,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無效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所更改: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生效之後改爲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生效之後添加的情形: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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