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條件,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實踐中,不少婚姻關係因爲某種事由被申請撤銷,從而導致夫妻關係終止。那麼,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呢?可撤銷婚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下面小編將爲您詳細介紹,請閱讀了解。
一、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條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爲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毀掉對方容貌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爲,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爲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民法典》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爲夫妻。
三、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按照《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爲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爲的一方實施的行爲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爲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爲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爲。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本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受到加害的威脅而產生恐懼的心理,從而做出了結婚的意思表示。通過脅迫者的行爲使被脅迫者不得不和其結婚。脅迫的手段常見的有:一種是非法採取暴力手段攻擊,使他人產生恐懼,如果不答應結婚的請求,將要發生的損害可能要涉及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比如,男方揚言如果女方不和其結婚,就傷害女方全家,以此來威脅,而迫使女方與其結婚。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爲,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限制對方自由等,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侮辱對方等故意詆譭一方的形象等。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撤銷婚姻的法律知識,希望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最好將自己受脅迫的相關證據保留下來,一旦有機會您就可以依法撤銷這令人恐懼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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