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00條內容是什麼?
一、 民法典第1000條內容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條 行爲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爲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爲人負擔。
二、侵權賠償的認定範圍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爲,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裏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於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凡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與可能有機地結合。這樣做既維護了法紀,又切實可行,使受害人的權益真正得到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存在侵權的行爲,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的,特別是涉及到傷害的具體形式和內容不同,那麼所認定的賠償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提交有關情況到法院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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