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0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70條的內容是什麼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其它內容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爲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爲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爲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條規定對法人的權力進行了合法的界定,避免了法人在管理公司業務和對公司運營的相關活動中濫用權力,造成違法犯罪活動。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即法定代表人需要嚴格履行司法程序上的相關程序,本着對公司企業負責的態度,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發生違法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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