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誹謗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誹謗規定內容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見,誹謗他人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爲,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誹謗人應當承擔治安管理行政責任。
二、《民法典》宣告死亡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爲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爲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爲由主張收養行爲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誹謗他人,那麼是屬於損害他人名譽的一種行爲,必須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就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誹謗造成他人精神方面的損害,可以要求對此進行金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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