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農村宅基地是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農村宅基地是共同財產嗎
屬於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夫妻在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離婚農村房屋怎麼分割?
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離婚,房產的處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處理。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夫妻共有,這是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所建,在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爲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爲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夫妻結婚後所得的財產,那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而對於房產這類不動產來說,需要看婚前婚後的出資情況,如果是婚後房產,那麼即使是一個人的名字,那麼該房產也會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參與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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