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環境行政處罰?
一、屬於環境行政處罰的是?
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
1、環境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係指國家行政機關爲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爲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爲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爲。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性行爲,而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保障性行爲;行政處罰是一種最終處理的行爲,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臨時性的程序行爲。
根據這一界線,我們就會發現,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初列的“環境行政處罰”形式中,有些則不屬於“環境行政處罰”,而是“環境行政強制措施”。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7條“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46條“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爲處置”;《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大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等
2、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係指因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另一個處罰,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直到達到前一處理決定被履行時爲止。從目的上說,行政處罰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種違法,而行政執行罰是爲了迫使當事人履行前一個處理決定而實施的保障性措施;從行爲持續性上看,行政處罰是次性的,而行政執行罰是持續性的;從行爲性質上說,行政處罰屬於“基礎行爲”,行政執行罰則屬於“執行行爲”,兩種行爲所處的行爲範圍領域是不同的:從被規制的法律上看,行政處罰受《行政處罰法》的調整,而行政執行罰則受將要制定的《行政強制法》的調整由此可以分析,本文第一題所列“徵收滯納金”“交納滯納金從本質上屬於行政執行罰,因爲它們都是當事人因不履行前一行政法上義務而引起的後果。
3、環境行政處罰與責令糾正違法
當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景時,行政機關在對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同時有權利和責任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這是《行政處罰法》第23條所明文要求的。但是,實施行政處罰與責令糾正環境違法完全是兩類不同的行爲,彼此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爲人的一種制裁,而責令糾正違法是對違法狀態的一種處理: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爲人的一種懲罰,而責令糾正違法是對違法現狀的一種修復從行爲屬性上講,責令糾正違法是一種行政命令行爲,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爲由此可以知道,環境處罰並不是單獨實施的,在發生不同的污染環境行爲時,會同其他的處罰規定一起使用對幹不願意承擔行政處罰的情形,一般會啓動強制性的流程,一般來說,污染環境的主體是單位
以上所述內容並未囊括所有環境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環境行政處罰”種類,目前環境立法處罰種類設置存在一些盲目、混亂和低效,對準確定位環境行政違法行爲,有一定層面的約束力。但我國已開始相應的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梳理和設置工作,這位更全面的保證環境行政處罰準確適用,提高環境管理效率和效果有着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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