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第68條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第68條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第六十八條 【立卷歸檔】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簽字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範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六十九條 【歸檔順序】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二)立案審批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七)執行材料;
(八)結案材料;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當事人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四)審查意見;
(五)集體審議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環境行政處罰主要內容有定義、處罰特點、處罰原則、處罰法律依據、處罰實施主體、處罰種類、處罰適用、處罰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範規定的屬於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如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門的處罰權,則主體不合法,屬違法行政。若擁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規定,授權或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則這些被授權的組織或被委託的組織也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否則其處罰無效。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行爲而導致污染、破壞環境或破壞了正常環境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對象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則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爲。也就是說,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爲,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範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爲纔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環境保護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人們非常關注的重點性問題。爲了對破壞環境的行爲進行一定懲戒,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了《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其中第68條是關於行政處罰決案件的歸檔和結案所做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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