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強制性規定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合同強制性規定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強制性規定一般以三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爲的效力。
第二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爲的效力,但引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該違法行爲效力。
第三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爲的效力,也沒有引致到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對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強制性規範進一步區別爲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或取締性規範)所謂效力性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所謂管理性規範或取締性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而且違反此類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範。
二、違約金上限的內容有哪些?
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爲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的強制性規定一般在約定的時候也要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對於在強制中一般會涉及到很多種情況,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這種規定也是爲了直接約定違法行爲中所產生的效力,從而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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