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續簽有補償嗎
當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該考慮合同到期了怎麼辦,比如可不可以保留原來合同全部內容進行續簽,一方拒絕續簽是否需要補償以及一方要求修改某些合同內容才答應續簽等等。
一、關於合同是否續簽,及其補償問題如下:
1.首先,我們瞭解一下有關續簽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都不打算解除勞動關係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也沒有明確的改動,就認爲雙方按照原先約定的條件(不包括合同期限,也就是合同期限可協商變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接下來,我們就談談合同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僅僅知道合同不會續簽,還不能確定是否有補償。因爲拒絕續簽合同的一方是負有責任的,所以我們要根據責任方的不同劃分爲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不續簽,這種情況單位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不續簽,這個還要進一步細分爲兩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維持甚至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仍然不同意續簽,則不用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勞動條件比原來的還差,勞動者拒絕的,則用人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在這裏要注意的是,合同不能續簽一定要蒐集並保留好相關證據,這樣法庭纔可以判斷誰是責任方。
二、那麼,補償的標準如何呢?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如果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同樣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六個月,就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正式工作一個月以上還不到一年,用人單位要支付兩倍工資。因此,除了不續簽導致的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有不簽訂合同導致的補償金。
2.勞動者在合同期到後,不要直接就走了,一定要明晰自己應享有的法律權益。用人單位一定要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依法經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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