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金比例如何確定
建築施工小到馬路修補,大到大型建築物的建造,都與我們密切相關,而且重要性也不是按工程的大小決定的。施工合同一旦違約,關係到方方面面的問題,那麼關於施工合同違約金比例該如何確定呢,請跟小編來了解下。
一、施工合同違約金
(一)違約金特徵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爲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爲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二)施工合同違約金比例
違約金的比例,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三)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爲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自199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爲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如果不考慮罰息發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規定的。罰息計算方法的正確表述方式爲:逾期罰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4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的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四)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4月7日以法經(1993)56號《關於處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的函覆》答覆如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逾期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規定具體標準,而是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五)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爲違約金處理。
所以,關於施工合同違約金比例,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超過20%,而不是違約金。如果施工合同違約金超過合同金額的30%,對方如主張違約金過高時,一般情況下法律會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綜合參考施工合同違約的情況、合同總金額、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由法官來決定是否過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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