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能撤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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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贈與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是無償合同。贈與人在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附義務。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贈與附的義務,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受贈人如果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但,贈與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有瑕疵,則贈與人會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如果故意不告知受贈人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贈與附的義務,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受贈人如果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但,贈與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有瑕疵,則贈與人會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如果故意不告知受贈人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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