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合同撤銷權
1、一般合同撤銷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以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合同爲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贈與合同撤銷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即除法定情形外,贈與人在財產轉移之前均可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財產轉移之後,贈與人仍有權依法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仍可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撤銷的規定撤銷合同,並不因附義務而受影響。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全部內容了,相信大家應該明白了附義務贈與合同撤銷權的意思了吧。從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出一般合同撤銷規定和贈與合同撤銷的規定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如果當受贈人出現以上的三種情況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而且撤銷要在時間規定範圍內實行。希望這篇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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