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一、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就可以辭退勞動者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勞動者。
但如果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爲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二、《勞動合同法》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在與臨時工解除合同後,是會給予一定補償的,但是補償的數額可以基於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進行認定,雙方可以協商進行處理,如果達成一致意見就是可以具備法律效力的,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處理。
-
標的款未支付合同可撤銷嗎,合同撤銷權糾紛怎麼處理
一、標的款未支付合同可撤銷嗎合同標的款未支付的,不影響合同的撤銷,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在撤銷權期限內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
-
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一、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是哪些構成惡意串通要求客觀上惡意串通行爲人進行了串通的行爲並直接或間接的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主觀上,惡意串通雙方都要求具有惡意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並且明知惡意串通的行爲會給他人造成利益損失而故意而爲之。惡意的目的要求雙方都...
-
民法典規定贈與合同怎麼生效
一、民法典規定贈與合同怎麼生效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時。贈與合同成立生效條件包括:1、贈與人與受贈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2、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3、贈與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
-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爲:1、合同適用的範圍不同。行紀合同僅適用於購、銷和寄售。委託合同可適用於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2、權利義務承擔主體不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