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拘役都兩年了能否解除合同?
一、勞動者拘役都兩年了能否解除合同?
可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拘役屬於刑事處罰的範疇)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明確規定,若是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則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拘役屬於刑事處罰的範疇)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怎麼解決?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仲裁委撤銷後,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如果該決定僅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勞動者在仲裁期間的勞動報酬可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該決定在實體方面有問題,應按照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工資標準計算。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徵求工會意見,應認定程序違法。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認定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4、用人單位認爲某項技術不再需要保密而解除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並告知勞動者的,應認定此後該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但勞動者要求支付履行協議期間的補償金的,仲裁委應予支持。
5、《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爲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爲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的處理中,用人單位也是有法定的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自己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但是又認爲自己的權益受損的,此時是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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