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與所有權的關係是什麼?
一、佔有改定與所有權關係是什麼?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爲。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爲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爲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轉讓行爲發生後,轉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只是取得對動產的間接佔有。因此受讓人只是一種觀念交付的佔有,而不是現實的佔有,這就使這種佔有欠缺一種外部表象,人們很難從佔有這一表象確認誰是真正的物權人,即這種佔有不具有公示性。換言之,當事人達成的佔有改定的約定,僅在當事人彼此之間產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變動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生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佔有改定僅有當事人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佔有的合意,它不僅與現實交付不同,與同爲觀念交付的簡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亦異。在簡易交付,買受人已經保有了所有權的外衣。在指示交付,出賣人皆已脫離佔有,對直接佔有人不復有返還請求權。
二、佔有改定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不法行爲人。佔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爲所有權人,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2、直接佔有人的繼承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不得超過被繼承人享有的範圍,被繼承人財產上的負擔也拘束繼承人。因而所有權人如同直接佔有人,不管繼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物權。在直接佔有人爲法人時,法人分立、變更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分立、變更後的法人主張物權的效力。
3、惡意從出賣人處受讓該動產者,包括受讓所有權和取得質權的第三人。惡意從直接佔有人受讓物權並取得物的佔有者,該轉讓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爲無權轉讓,該第三人不得對所有權人主張取得所有權。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要求,在於使第三人知曉該物權的變動,因而謹慎交易,避免受到物權的支配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的不當侵害。
綜上所述,在民法體系中,涉及到動產所有權變化的,主要是民法典在做出調整。其中明確佔用改定原則下,只要實際交付商品才能到賬所有權變更,否則即使是當事人承諾交付,也還是對商品繼續佔用。通常來說,涉及到價值高的商品,所有權變化要進行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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