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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改定和居住權的關係是什麼?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和居住權的關係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着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移動性。動產其實也就是在脫離原有位置存在的。比如說像各種的流動資產、還有一些長期的投資和一些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同時也是屬於一種地理位置固定。比如說像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着物,這種也就是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同時過種也是因爲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屬於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2、個別性。動產一般來說也是沒有什麼特別的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着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同時還屬於一種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這些方面的差異、權利差異。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動產的所有權一般是以交付爲轉移的,而有些動產的物權轉移時,當事人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動產物權一般是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着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

我國的佔有改定是我國的物權的變動的交付的形式之一,此時我們如果遇到了物權合同中約定的佔有改定的交付形式的,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